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七六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異議人世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長福 指定右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決(原處分案號:基監字第裁四二--U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基監字第裁四二--U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中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非異議人「世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該份裁決書及中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世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異議人既非主管機關所處罰之受處分人,依法不得對該裁決提起異議,異議人之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