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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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一號
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參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四日~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