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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