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99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志勇輔佐人即被告之姐江品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44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5年度審易字第2154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民國(下同)10
5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
二、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刑法公然猥褻罪所謂之「公然」,除不特定多數人外,亦包含特定之多數人在內,且只要得以共聞共見即為已足,不以實際上已共聞或共見為必要。查被告裸露下體並用手撫摸自慰之地點係在土地公廟內金爐旁走道,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點。又被告在上開地點為裸露生殖器並用手撫摸自慰之動作,顯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且其裸露生殖器及撫摸自慰之舉,不僅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依現今吾人社會之一般通念,亦屬猥褻行為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爰審酌被告在上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同見聞之地點,公然裸露生殖器並用手撫摸自慰而為猥褻行為,不僅敗壞社會善良風俗,並致A女心理不適及遭受驚嚇,實非可取,惟其犯後已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並參酌本件犯罪所生之危害,暨其小學未畢業之智識程度、不識字、目前一人獨居、在工廠工作以維生計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惡性尚非重大不赦,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屬於刑法第91條之1所列舉之罪名,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應諭知於前項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