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1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壹仟零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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