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2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林宏杰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睿騏
蘇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捌拾捌萬柒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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