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告 張志虎 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 律師被告 張志龍 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 律師
蔡旻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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