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周志賢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