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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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二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告己○○住被告乙○○住送達代收人 黃明清 住右二人共同 林夙慧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黃麗潔 律師被告丙○○住被告庚○○住被告 蕭瑞美 住被告壬○○住被告辛○○住被告戊○○住被告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文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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