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翊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翊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翊峻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蘇翊峻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犯竊盜、違反藥事法等罪,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及經本院以
100年度訴字第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法院臺中分院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而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就如附表所示2罪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