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發淋已死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一號被告范發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發淋於民國100年5月15日9時30分許因中毒性休克死亡,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往被告位於南投縣國姓鄉大旗村福旗巷60號住處相驗,在被告所穿著長褲口袋內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只,因而查獲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經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因被告死亡,經該署檢察官於101年5月22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3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只,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01號被告范發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扣案之殘渣袋1只,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草療鑑字第1000700074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諭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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