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60號原告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呂光 律師 湯舒涵 律師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
翁雅欣 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志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董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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