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3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