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490號原告丁○○
己○○被告藍引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甲○○
乙○○丙○○戊○○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分配款,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規定,原告所提出派下員名冊影本既有向臺北市政府辦理申報,並經原告具狀更正以祭祀公業為被告,其管理人則屬法定代理人(參見最高法院97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意旨),均可見本件被告應為祭祀公業藍引本身,並非各該管理人,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2段200巷8弄1號」,既有原告所提出被告管理規約影本第三條之記載可證,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是依前揭規定意旨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