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8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8月間,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2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2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87號判決駁回上訴,嗣受刑人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64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非本院。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與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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