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複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高雄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楊惠欽~B法官楊國祥~B法官張桂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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