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驗前毛重柒點零柒公克,驗後毛重柒點零貳公克)、海洛因(淨重參點貳伍公克,包裝重壹點伍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屬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經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各一包,係被告甲○○(業經不起訴處分)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二五二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查扣之毒品,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上開扣案結晶體及白粉,經送請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清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分別驗出是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編號P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00)000000000號(電腦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各一件附卷可稽,是結晶體屬安非他命、該白粉屬海洛因無訛。至送鑑耗損之安非他命結晶體、海洛因粉末,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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