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己○○被告丙○○
戊○○乙○○甲○○丁○○庚○○上列被告丙○○等,因本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二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