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55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