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猥褻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詹駿鴻法官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月蓉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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