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更(一)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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