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56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 李哲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三八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