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2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牌照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1號原告 黃耀烱 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程俊 上列當事人間牌照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對本件訴訟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告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第35頁)可稽。嗣本院審判長爰於民國105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李協明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江如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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