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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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898號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債務人 李妙芝 債務人 蔡子益 即 蔡東成 債務人 謝明眞 即 謝巧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零陸佰玖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貳佰肆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