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1027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監護人 黃侯秋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送達不合法,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