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9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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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9697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5
日本院簡易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
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定
有明文。惟提起此項上訴者,限於第一審裁判之當事人,始
得為之,此觀同條第2項所定「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
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
得為之。」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係「(原告)華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瑞呈科技有限公司」
,有原判決可稽,上訴人雖係(被告)瑞呈科技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惟並非該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依上
開規定及說明,自不得提起上訴,其上訴即非合法,自應予
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