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97年度桃國簡字第3號
原 告 丙○○
樓
被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
,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
起損害賠償之訴;損害賠償之訴,除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外,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
第1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文。準此,原告如未以書面向被告機關請求或
未具備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者,法院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裁定駁
回其訴。
二、查原告並未以書面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國家賠償之請求一
節,此有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可參(見本
院97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且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
載明其聲明,亦未提出其已以書面向被告請求國家賠償之證
明、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書。則原告依國家賠償法
第2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自屬欠缺訴權存在必備要件
,應予駁回。
三、本件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