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5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即指定民國97年11月
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被
告答辯狀所記載歷年帳務明細清單以供本院核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