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2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5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即指定民國97年11月
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被
告答辯狀所記載歷年帳務明細清單以供本院核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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