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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