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唐國盛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2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