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六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陸點捌肆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0二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八‧九五公克(應為毛重六‧八四六公克之誤)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獲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前開扣案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