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0四號
聲請人苗栗縣南庄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票載受款人 黃阿有 之背書轉讓該支票之証明文件以証明聲請人得取得該票据權利,据以主張該權利及郵票三十四元一張。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孫惠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