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累犯更定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三0二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變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八年二、三月間之變造駕駛執照等犯行,經貴院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以八十八度壢簡字第三0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確定。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後,已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則其所犯首開之罪,係屬累犯,應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覆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異,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