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52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存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雅雯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本院已向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函調得
  該次交通事故之資料在卷(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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