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 蔡金宇

程守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682元

程守村、蔡金宇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85682元

程守村、蔡金宇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682元

程守村、蔡金宇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2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85682元

程守村、蔡金宇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4月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85682元

程守村、蔡金宇

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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