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 蔡金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682元
程守村、蔡金宇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85682元
程守村、蔡金宇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682元
程守村、蔡金宇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2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85682元
程守村、蔡金宇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4月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85682元
程守村、蔡金宇
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