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4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炳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祿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祿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祿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34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祿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新臺幣5,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祿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祿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祿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34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08年5月20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56號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且有相對人祿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祿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祿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