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16號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陳麗如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克文板橋誠品牙醫診所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
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10532號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惟僅略稱不服前開判決,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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