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顥華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巧芹 原告丞霖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清守原 告 趙謝秀芽 即 巧苑 企業行
李凱民 鄭淑靜 莊 劉美梅
洪慈敏 盧銀粉 即 屏誠 企業行
郭珍羽 宣咨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又瑄 原告 李晟驊
黃永欽 林良恩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五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良政 原告晶寀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葍䅞原告 廖敏君
盛育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凃宗廷原 告 王士昌
丁丁原社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亞玫原 告 江雲霞
黃如敏 張思鈴 丁馨予 戴羽旋 朱儀珊 杜金儀 陳香琦 陳宏昌 陳珈琪 洪良芬 林書萍 藍若瑜 三華國際宏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韻良
林政文 林政煒 楊品靚 郭宛霖
卓秋萍 潘林素月
杜欣蓉 吳宸象 黃春富 張進展 吳桂妙 天水堂展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雲師 原告 莊佳瑾
劉宜淳 邱林素娥
何玉梅 侯姿亦 顏季玲 許嘉純 劉志偉
張寶月 余素芊 范玉純
林湋峰 張亮華 吳彥鳴 周宜瑄 陳愛珍 住○○市○○○街00號4樓之5 吳晏 瀠住○○市○○○街00號 陳品璇 陳秋漢 尚紘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語綺
游靖璿 紀佳伶 陳冠伶 葉碧珠 王蕙瑾 林鳳華 宗騰科技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蔣宗憲 原告得餘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高慧萍 原告暐林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柳炳芬 原告紋車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柳翠芬 原告日日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月英 原告 羅春桂
洪麗金 高慧蓉 樓惠英 高慧敏 陳瑜心 陳宛心 黃冠評 李冠忠 蔡培君 沙湘芸 李冠樺 陳彥丞 陳雅綺
陳紀宇 吳佩娟 高慧龍
陳世聰 林劍秋
王世一 森鎂興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馨鎂 原告 蔡麗金
連幼紋 林金良 李美蓮 張世堡 龔育弘 劉東和 黃瑞章 游汶儒 陳美惠 趙碧月 木子企業有裉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義敏 原告木希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雨 珍原 告 黃宜庭
陳于靖 浩雨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雨潔原 告 吳奕辰
李遠華 邱玉蓮 徐小莉 黃源富 陳秉秀 游東霖 包紅 王玉麗 戴碧珠 黃素麗 黃毛英 陳媚 蔡媗宇 盧光正 林泰澐 林宜香 大利興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意茹原 告多容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麗容 原告 張雙花原 告益升機械有限公司
益明興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曾桂枝原 告雅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俞秀卿 原告悅承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法定代理人 林葉素治 原告 郭仲原 即 金鴻源 企業行
林真人 即真人企業行
林舜彬 林恩如 賴源彰 張淨雯 恩揚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原 告 羅李秀珍
羅建安 蘇淑華 傅圭慧 楊佳璇 黃文蘋 許秀玲 林右庭 楊淑如 蔡觀淨 蔡舜華 陳錦輝 張國鑫 即同仁企業行
張育慈 即懿德企業行
洪伊姍
洪茂菘 林美花 顏數燕 柳清菊 陳坤佑 陳芊筑 張萓芳 劉晉祿 趙美雲 賴姿蓉 曾雅雯 萬倩欣 吳易錡 林敏上璟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彬玲 原告 劉宜松
王傑安 石春美 詹翠琴 蕭傑仁 曾雅雯陳 珮姍 即珮姍企業行
真誠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程盈真原 告永樂展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依葇 原告 周貞伶
嚴美鳳 被告 蘇張淑惠 住○○市○○區○○街00號
蘇后汶 蘇怡芬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1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紀凱峰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