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062號原告 賴慧美 (原名 賴美惠 )被告 陳樂 (原名 陳奇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213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樂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審理,並於同日上午10時6分許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上午約11時許,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收到時間戳記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原告仍得依法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為請求,不受本件判決之影響,附為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魏俊明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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