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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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更一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8號變更之訴原告 高為邦 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變更之訴原告 葉明村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 律師
張淑美 律師變更之訴被告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 律師
王聖舜 律師複代理人 吳榮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石有爲
法官林晏如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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