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50號聲請人 許意涓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股票),為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人為最後持有人,不慎遺失,該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88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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