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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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告佳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高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09,2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8,1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7,66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沈佩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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