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1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盛康泰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凱盛康泰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解散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