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調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勝霖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05條第3項
參照)。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村○○路○○○號
,已據聲請人於起訴狀載明甚詳,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管轄。雖當事人間所簽訂之計程小客車租賃合
約書第12條合意由本院為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一件在卷
可稽,惟按小額事件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
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
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業據民國88年2月5日
公布生效之民事訴訟法,在第436條之9有關小額訴訟程序
事件中增訂明文,是本件當事人間關於小額訴訟之合意管轄
自因新法之修正而不生效力,本院應無因合意而有管轄權。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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