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137號
原   告  陳育涵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陳佳駿 律師
被   告  葉翁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543號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543號宣
告調解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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