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交簡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仲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4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仲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翁仲芳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
上之罪。查,被告前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所載受有期徒刑宣告並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甫於107年6月
1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竟不知悛悔警惕,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
駕車之禁令,再為本案犯行,顯然欠缺守法觀念及自制力;
被告騎普通重型機車遭警攔查而為警查獲,經警所測得之呼
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0毫克,並未肇事,有警察職務報
告1份在卷可按(見偵卷第9頁),及被告犯罪後於警詢及偵查
中均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國中畢業(參見本院卷附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自陳從事自由業,家境勉持(參
見偵卷第10頁被告警詢筆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
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4837號
被告翁仲芳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仲芳前於民國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106年度沙交簡字第112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甫於107年6月1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
完畢。猶不知悔改,於107年8月1日15時許,在臺中市○○
區○○路某雜貨店內,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
達每公升0.25毫克,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安全,仍於同日15時
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駛。
嗣於同日15時3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中華路
101巷交岔路口前時,為警攔檢盤查,並發現其身上酒味甚
濃,經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40毫克,因
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仲芳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
諱,並有被告酒精測試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警方職務報告各乙紙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翁仲芳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執行完
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檢察官郭明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徐興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