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簡字第580號上訴人 曾愛花 即原告被上訴人 甘品洋 即圓晶洋譽國際科技企業興社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6日裁定,命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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