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4號原告 王珀惠 訴訟代理人 邱昌陽 被告太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曾允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土地面積「55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62公畝55平方公尺」;關於建物基地坐落「基隆市○○○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段○○○段000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