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47號原告 周素環
葉佳恩 葉恩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 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廷 律師被告 葉志銘
葉志成 葉志鴻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 律師
陳建勳 律師被告 葉美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世洋 被告 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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