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394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簡伯珊 相對人 張曜峰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相對人「 陳寶珍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張曜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